体育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体育行政许可行为的管理,明确行政许可责任,确保行政许可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自治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行为过错和造成的许可错误,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二、体育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依法追究、人人平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三、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许可决定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十)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一)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敷衍塞责或行政许可行为不文明,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法行政许可行为。
四、责任区分
(一)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行政许可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批准人失误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批准人对存在过错的行政许可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行政许可经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过错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四)单位领导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反规定进行行政许可的,由单位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由不具备行政许可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事项而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
(一)因承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连带造成过错,或承办人因单位负责人、批准人不采纳本人正确建议而造成过错的,免于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责任人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区别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纠正、暂离岗位培训、调离岗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等处分。
(三)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之一,且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从重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2.多次发生行政许可错误的;
3.因滥用职权,索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许可错误的;
4.坚持错误拒不改正,或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使本机关承担经济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人员进行追偿。
六、追究程序
(一)建立各级体育行政许可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体育行政许可过错查处,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工作部门和承办处室有关领导组成。法制工作部门要会同承办处室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报告行政许可承办情况。
(二)体育行政许可过错追究由责任人所在体育行政部门或其上一级体育行政许可领导小组予以确定,报请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党组决定,由有关机构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由其他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理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在开始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单位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
(四)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
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对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进行集体评议检查,经评议检查和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行政许可过错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同级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备案。
(七)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对全区体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发现有错不纠的,应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有争议的过错,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下级体育行政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