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行政许可行为,确保体育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是指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对其所属工作机构和人员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建立健全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机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以内部法制工作机构为主,组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机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任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机构的第一责任人,主管体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机构承办全区体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各盟市体育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承办本级体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应组织1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支持监督管理人员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各体育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体育行政许可行为,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体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二)受理行政许可举报、投诉;
(三)负责向行政许可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本部门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监督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五、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许可情况汇报;
(二)调阅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资料;
(三)查阅行政许可卷宗、文书;
(四)询问行政许可人员有关情况;
(五)设立行政许可受理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
六、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过错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止或改正;需追究责任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条款追究承办人、批准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七、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未造成后果的,予以撤消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许可。
八、对不具备行政许可资格的,责令停止行政许可行为。
九、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十、只许可、不监督或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行政许可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十一、建立体育行政许可人员定期轮岗和许可回避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人员要实行定期轮岗,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十二、建立行政许可公示制度,提高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要求,逐项公开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许可结果以及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防止暗箱操作。
十三、建立行政许可报告制度。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年度行政许可情况,于翌年1月向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