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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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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23 15:32    作者:王潇潇    浏览次数:     【字体:

体育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体育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确保体育行政许可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由担负行政许可任务的相关处室和法制部门具体承担。

三、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体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通过有关的电子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五、建立举报机制。体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地址,鼓励个人和组织进行举报,并对举报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六、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

七、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八、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体育行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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