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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退役后重新确定工资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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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02 13:17    作者:自治区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内人社发[2013]121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对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役到我区工作的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重新确定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前,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在自治区体育局所属各级优秀运动队参加事业单位运动员工资套的运动员,以及200671日以后进入该局所属优秀运动队并享受事业单位运动员工资待遇的运动员,退役到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职务(或岗位)工资按本人现任职务(或现聘岗位)确定,级别(或薪级)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其所任职务(或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水平和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中:

(一)在我区优秀运动队工作期间获得世界比赛、亚运会和全国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安置到机关工作的,其职务工资比照地方机关主任科员工资标准确定,级别工资按不低于地方机关主任科员起点级别工资标准确定;退役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其岗位工资比照地方事业单位七级岗位工资标准确定,薪级工资按不低于地方事业单位七级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确定;退役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岗位工资比照地方事业单位十级岗位工资标准确定,薪级工资按不低于地方事业单位十级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确定。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或岗位)确定问题。

(二)退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其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等待遇,均按所在地区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我区优秀运动队工作期间获得世界比赛、亚运会和全国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新确定的基本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人在运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即退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运动员,原体育津贴数额高于新确定的职务(或岗位)工资和级别(或薪级)工资数额的,奖其高出部分在本人新确定的职务(或岗位)工资和级别(或薪级)工资之外,按“绝对额”暂时予以保留,待今后本人因晋升职务(或岗位)、正常晋升级别以及晋升级别(或薪级)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等原因增加基本工资时,逐步予以冲销;尚未冲销的部分继续保留,待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一并纳入本人基本退休费基数,并按退休费计算比例计发。

(四)在我区优秀运动队工作期间贡献突出的运动员,其级别(或薪级)工资可按下列办法适当高定:获得世界比赛前三名和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其级别(或薪级)工资按同类人员确定后高定2个档次;获得世界比赛录取名次、全运会和亚运会前三名、全国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其级别(或薪级)工资按同类人员确定后高定1个档次。

二、退役运动员分配到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重新确定。重新确定的原则,按其新任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参考本人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对于获得世界冠军的、一般不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世界比赛”是指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全国比赛”是指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核定与成绩挂钩的全国比赛名称的通知》(体人字[2007]304号文件)中规定的与津贴挂钩的比赛。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确定的工资额低于通知规定确定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确定,但其原“差额部分”不予补发。

五、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体育局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13年10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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