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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拆除、拆迁、改建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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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04 16:19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适用范围:临时占用、拆除、拆迁、改建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功能、用途的许可为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分级许可事项。

本指南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管理权限内临时占用、拆除、拆迁、改建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功能、用途审批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许可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拆除、拆迁、改建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许可

许可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临时占用、拆除、拆迁、改建公共体育设施申请表 》、《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申请表》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经济处领取或从自治区体育局官网下载。

许可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咨询电话:0471-6396127

办事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6号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体育经济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30—17:30

许可时限: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拆除、拆迁、改建公共体育设施申请表 》,《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申请表》;

2、临时占用、拆除、拆迁、改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基本情况材料;拆除、拆迁后新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情况材料。主要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属地人民政府相关决议,发改委立项、土地规划、建设规划(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预算(包括迁建资金)等;替代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情况材料。

(三)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须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提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岗位负责人:体育经济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二、审定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按照法定许可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三、告知

岗位责任人:体育局体育经济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于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行政许可工作存在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471-6397437,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6号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驻体育局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01003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临时占用、拆除、拆迁、改建公共体育设施申请表 》临时占用、拆除、拆迁、改建公共体育设施申请表.xls(下载链接)

附件2:《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申请表》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申请表.xls(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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