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开办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许可项目名称: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书》,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领取。
许可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咨询电话:0471-6397441
办事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6号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30—17:30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单位需具有法人资格;
2、有具备相应资格的教练员;
3、涉及场地应当符合《射击规则》要求,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4、射击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枪库和弹药库,枪弹库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
5、枪支弹药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
6、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办射击运动的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等。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其签署意见;
2、教练员资格证明;
3、法人身份证明;
4、射击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公安部门出具的场地及枪弹库验收合格的证明;
6、经费来源证明材料和经费预算报告;
7、符合条件的射击靶位照片,照片中必须直观的反映出相应的靶位数。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提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岗位负责人: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收发文办事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二、审定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按照法定许可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拟文件批复;对不符合标准的,拟定《不予许可通知书》。
三、告知
岗位责任人: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收发文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于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行政许可工作存在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471-6397437,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6号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驻体育局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01003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