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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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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6-02 09:10    作者:www.94365.com    浏览次数: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文 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体群字〔2004〕9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体育局、教育(教体)局: 现将《自治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教育厅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校是指在广泛开展学生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形成传统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传统校应坚持普及与提高的方针,在广泛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能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自治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自治区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进行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 传统校分为国家、自治区、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 普通级传统校命名的基本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教师必须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级传统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向本盟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自治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盟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自治区级体育传统校基本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八条 自治区级传统校由各盟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自治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自治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 第九条 国家级传统校由自治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 传统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 传统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 传统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 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传统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费及其他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传统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体育 教育 学校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 2004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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