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
聘用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体人字〔2014〕39号
各盟市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文体广电局)、满洲里市体育局、二连浩特市文体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自治区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聘用暂行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
运动员聘用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伍建设和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自治区优秀运动队中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实行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运动员聘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自治区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培养和退役等工作。
第二章 运动员试训
第六条 根据运动训练的特殊性,各体育训练单位在办理编制计划内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可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
第七条 试训标准由自治区体育局制定。试训运动员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原则上从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运动员中产生,或从进入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竞技体校中专班学习的人员中择优招聘,特殊人才和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训运动员不占编制,在优秀运动员编制外单列,每年度试训运动员的人数由自治区体育局报自治区编制、财政部门备案。人数一般控制在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编制数的20%以内。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间,各训练单位应当与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不满16周岁的指定法定监护人)签订由自治区体育局制定的试训合同书。
第九条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试训期间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 试训运动员应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试训运动员单位要协助体育、教育部门做好教学组织工作。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招聘
第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应在运动员编制内进行,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体育局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聘用标准。具体标准应体现项目特点和运动员成才规律,包括健康状况、身体形态、专项技能、文化水平等内容。
自治区本级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根据聘用条件、标准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体育训练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运动项目发展现状、实际需要、运动员编制情况,研究编报下一年度优秀运动员招聘计划,经自治区体育局核准,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编办批准后,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中,聘用未满16周岁的优秀运动员,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按规定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应规范运动员聘用工作程序,完善运动员聘用工作公示制度。公示结束后,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经自治区体育局审核、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由各体育训练单位与优秀运动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试训期结束后,符合聘用标准的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其最后一次在体育训练单位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试训结束达不到聘用标准的运动员,不得办理聘用手续,由训练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试训运动员本人及原输送单位,终止试训及相关待遇,试训运动员回原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第四章 优秀运动员在训
第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实行岗位管理。优秀运动员岗位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并列管理,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结构比例。各体育训练单位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管理、考核办法,督促优秀运动员认真学习、科学训练,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
第十七条 体育训练单位负责组织新聘用优秀运动员的岗前培训和入队教育,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项目特点、比赛规则、规章制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安全知识、反兴奋剂等,使优秀运动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为国家、为自治区争光的理想和信念。
第十八条 体育训练单位应坚持科学训练的原则,会同自治区体育科研机构,指导、监督教练员根据本项目发展规律和竞赛规则,合理安排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比赛。优秀运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
第十九条 体育训练单位要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运动技术档案、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文化学习学籍档案、健康体检档案等。
第二十条 建立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协调机制,保障优秀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鼓励优秀运动员在训期间在保证训练的基础上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并积极为其创造条件。对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条件的运动员给予积极推荐,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规范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科字[2007]25号)。
第二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五章 优秀运动员停训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因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业训练的,经体育训练单位和自治区体育局批准后停止训练。对聘用时间不满2年的优秀运动员不得无故停训、退役,特殊情况需提前停训、退役的,须向体育部门持书面证明申请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私自离队、擅自停止训练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体育训练单位在提前30日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停止训练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原则上从运动员被批准退役的下月起,一年内为职业转换过渡期)。具体期限由体育训练单位与优秀运动员协商确定。职业转换过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职业转换过渡期结束后,停训运动员不再使用优秀运动员编制,所在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训或因违法违纪行为而停训的运动员不得享受退役费、自主择业经济补偿费和职业转换过渡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做好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工作。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组织、委托、协调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的体育专项理论知识、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指导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逐步将职业教育和培训内容纳入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过渡期内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可参加体育部门举办的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培训班、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治区体育院校、职业学院各类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的能力。
第六章 优秀运动员退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教育等部门创造条件,努力拓宽退役优秀运动员就业渠道,关心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工作、生活。
第二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与体育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体育行政部门为退役运动员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并选择自主择业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领取退役费和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领取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程序、手续按自治区体育局相关规定规范进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第三十条 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进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体育行政部门和训练单位根据工伤等级和实际情况应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优异成绩标准附后)和获得国家认定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聘用。
第三十三条 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自治区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每4年(全运会周期的第1年)可专门面向退役运动员组织招聘,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由自治区体育局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的优秀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优秀运动员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可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自治区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在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教练员和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时,对于取得优异成绩(同上)且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以在招聘中给予政策倾斜;对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自治区各级体育部门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必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
第三十五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满,本人未落实具体聘用单位,又不办理自主择业手续的,包括符合规定条件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所在单位可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将其人事档案转移到原输送地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本人在读学校。
第七章 运动员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情况,体育训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接转手续:(一)试训运动员未被招聘为优秀运动员并被解除或终止试训合同的;(二)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停止训练的优秀运动员,超过职业转换期,被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三)优秀运动员退役,被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
第八章 相关经费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试训期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八条 职业转换过渡期间,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以财政投入为主,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等为辅。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聘用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一条 严格聘用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运动员,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并已办理聘用手续的运动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内各盟市设有优秀运动队建制的,其优秀运动员聘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